商標異議答辯:當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后的3個月異議期中,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,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。該申請注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,即使是已經(jīng)被刊發(fā)注冊公告的,該注冊公告無效(注:為了按時出版“商標公告書”,《商標注冊公告》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,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后一天提出的,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,就會出現(xiàn)既被提異議又被“注冊公告”的情況)。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,則取決于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。
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,會及時將異議人的“商標異議申請書”及異議理由和證據(jù)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,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(nèi)答辯,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(nèi)未作出書面答辯的,視為放棄答辯權利,異議程序照常進行。
答辯與裁定:
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后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。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。